3 月 6 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标准《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(下称《规范》),并定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实施。
《规范》对个人信息收集、储存、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,并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具有查询、更正、删除、撤回授权、注销账户、获取个人信息副本等权力。
与 2017 年的版本 相比,这次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:
一、增加了“多项业务功能的自主选择”、“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”、“个性化展示的使用”、“基于不同业务目所收集个人信息的汇聚融合”、“第三方接入管理”、“个人信息安全工程”、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记录”等内容。
《规范》在附录 C 中推荐 App 区分基本业务功能和扩展业务功能:
a:应根据个人信息主体选择、使用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根本期待和最主要的需求,划定产品或服务的基本业务功能;
b:不应将改善服务质量、提升个人信息主体体验、研发新产品单独作为基本业务功能;
c:将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基本业务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,划定为扩展业务功能。
具体如何获得用户同意?《规范》建议,应通过如弹窗、文字说明、填写框、提示条、提示音等形式进行提示,并且要让用户主动做出肯定性的动作,比如勾选、点击“同意”或“下一步”。
此外,扩展的业务功能,应允许个人信息主体逐项选择同意。用户不同意的,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反复征求用户同意,除非用户主动选择开启扩展功能,且不应拒绝提供基本业务功能或降低基本业务功能的服务质量。
同时,《规范》还要求,App 在提供业务功能的过程中使用个性化展示的,应显著区分个性化展示的内容和非个性化展示的内容,比如标明“定推”字样。同时,App 应提供不针对用户特征的选项。《规范》还建议,App 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展示的,宜建立用户对个人信息(如标签、画像维度)的自主控制机制,保障用户调控个性化展示相关程度的能力。
二、修改了“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”、“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”、“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”、“实现个人信息主体自主意愿的方法”等内容。
在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中,《规范》明确,隐私政策的主要功能为公开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范围和规则,不应将其视为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的合同。
三、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方面的要求,进行细化并完善。
《规范》规定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,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、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,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。
而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存储,《规范》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。
第一,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;
第二,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,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: 仅存储个人生别信息的摘要信息;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现身份识别、认证等功能;在使用面部识别特征、 指纹、掌纹、虹膜等实现识别身份、认证等功能后删除可提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原始图像。
参考来源: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件